
《電子簽名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要特別注意的是,並不是全部的電子簽名都有法律效力,只有可靠的才有。
1.電子簽名及相關定義
電子簽名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來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示他認可其中內容。
數據電文指以電子、光學、磁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
電子簽名人指拿有電子簽名製作數據並以本人身份或所代表人的名義進行簽名的人。
電子簽名依賴方指基於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或信賴從事有關活動的人。
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指可證實電子簽名人與製作數據有聯繫的數據電文或電子記錄。
電子簽名製作數據指在電子簽名過程中用的,把簽名與簽名人可靠地聯繫起來的字符、編碼等數據。
電子簽名驗證數據指用來驗證簽名的數據,包括代碼、口令、算法或公鑰等。
2.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數據電文
能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能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能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電文的完整性。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1)能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不同但是能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接收的內容。
(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
(1)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
(2)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
(3)收件人按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驗證後結果相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要確認收訖的,應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收到。
3.可靠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來簽名時,屬於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簽名人控。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被發現,並且對數據電文內容與形式的任何改動能被發現。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電子認證服務
電子簽名需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给予者給出認證服務。
给予電子認證服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给予電子認證服務匹配的專業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及資金與經營場所。
(2)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3)有國家密碼管理组织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做電子認證服務,應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該部門接到申請後依法審查,徵求商務主管部門等意見後,可的頒佈電子認證許可證書;反之,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及理由。
